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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入误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前途未卜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9 14:53:05
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设部(89)建建字第36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并组织实施;审查设计和概(预)算,等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0329——2000)也明确写明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等等。如果将《规定》和《规范》列举的监理主要业务内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进行比较,说的不都是一回事吗,非但如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建设监理的一部分,从属于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涵盖了项目管理,只是当初国内在引进这一制度时,受日本影响将工程管理咨询定义为监理,过分强调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而轻视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且政府也一直强调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而今难道一夜之间建筑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就具备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能力了吗。因此,在国内已有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情况下,有必要在此基础上以政府为主导再提出一种新的工程管理制度或方式吗?笔者以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只能是一种项目管理模式,它属于建设工程监理模式的范畴。问题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此予以明确否定,它告诉业界以往对工程监理的认识都是错误的。而它确定的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此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同时也实行工程监理。这等于是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是两种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方式,在当前从理论上还无法厘清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情况下,这就产生了混乱,带来了一个问题,同一工程中,监理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是什么关系,二者都是业主委托的,谁监督谁。如果二者是平行关系,则由业主协调二者的工作关系,但往往很难划清二者的工作界面,协调很难及时到位,双方责任不清,步调不一,互相推诿,这反而违背了业主雇用专业咨询单位的目的。如果由项目管理单位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则缺乏依据,在工作中极易发生冲突,激化矛盾。笔者在2003年任深圳市深爱半导体有限公司5吋功率生产线工程项目总监时对此体会深刻。从法律地位看,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督的职能,他不光监督承包商的施工活动,还要监督业主的建设行为合法,从这一点说,监理工程师可以监督管理项目管理单位,想必这不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初衷吧。此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允许监理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理业务。笔者实在不能明白,果真如此,原本把它当做监理工作的活动,现在却要人为的将其分为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一家人又要分成两家人,还要为谁管谁争斗一番,其实做的都是同一件事,有这个必要吗?笔者并非反对项目管理模式的管理,且一直认为这是一种先进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只是以为目前的工程管理理论混乱不堪,没有了头绪。鉴于国家推行项目管理,有关方面有必要认真考虑具体实施中的实际问题,不能走不出在探索中混乱,在混乱中探索的怪圈。

  3 前途未卜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目前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推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工程管理中所说的项目管理(PM)并不衔接,并有本质的区别。其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人一种自己也说不清什么是建设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味道。我们不妨可以解读为国家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未达到预期目的,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无明显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制度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它已失去了活力,良好的初衷走了样,发展的路越走越窄,甚至走入了误区。在这种背景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项目管理,试图用项目管理来厘清工程监理,期望在工程管理制度或管理方式上有新的突破和发展,直至代替建设工程监理。但是连理论基础都不清楚的一种管理和服务活动,它又能走多远呢?[11]已具有法律地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尚且如此,谁又能预计项目管理将来会演变成什么模样呢。采用什么方式管理工程项目,应当是业主的权力,除政府工程外,政府不该对其进行强制。政府所要做的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建设行为,减少对其实施过程进行具体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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