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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入误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前途未卜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9 14:53:05
担责任,公平吗。人们看到,建筑工地出了安全事故,对安监站无行政和经济处罚,却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追究安全责任不能公正地进行处理,把监理单位的责任无限扩大,监理已变成了一个低收入、高风险的职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所能做的就是审核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措施,对安全的监管只是检查、监督和促进,他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历来是谁生产谁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是承包商,目前强加给监理的安全责任有违《建筑法》。笔者在香港建筑师担任监理的工程项目中了解到,建筑师虽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监督和促进承包商的安全工作,但建筑师并不承担因安全事故引致的责任,除非建筑师对承包商有关安全的事项发出了明确的指示。国内现在应当做的是建立市场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如在现有基础上由政府部门每年对相应资质承包商的安全事故进行统计,核发政府确认的安全记录,并将其作为承包商投标必须提供的记录之一,相关法规还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在多长时间内不得承揽什么规模的工程项目,由此限定不良的承包商进入相应的建筑市场,一个不良的承包商长此以往将被市场所淘汰。惩治措施对承包商应当是致命的,能触动其利益,保障社会公平。一个被社会公认的、透明的游戏规则将是有效的。

  人们给监理强加了太多的附加职能,这些职能超越了它的社会属性和自身能力,也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监理背负了太多的东西,现在是否给它卸载还其本来面目。

  1•3强制监理。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投资主体的成份简单,工程项目大致分公款投资和私人投资两种情况,其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合同形式也不同,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除公款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政府并不强制监理。我国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在计划经济时的职能还未完全转换,工程项目在近年来还呈现投资主体成份复杂的现状,因此政府在较大范围内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不但如此,一些地方出于各种原因,监理的范围越来越大,监理取费却愈来愈低。是什么原因导致市场扭曲或失真呢?杭州的监理市场有人专门做过调查,[3]有很大一部分的业主(占被调查数量的31.7%)并不赞同政府的强制监理,其实全国的情况也大都如此,即便已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许多业主都有自己的一套班子来进行工程管理,被称为“监理的监理”。出现这种情况的背景是当前办理施工许可证要填写监理单位,否则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办时也需要监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开发商不能办下预售许可证;质量监督站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分部工程改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单位工程进行评估。而业主把他的一部分职责委托给监理工程师去完成,并非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和权力实际委托,通常情况下多为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也即责任最大、最得罪人、最易引起冲突的工作。所以,相当多的业主不委托”监理”不行,与此同时,业主仍要组织起自己强大的项目管理班子,而监理相应的权力在施工中也经常被业主剥夺,在许多工程项目表现为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总的管理成本增加,它反映了业主固有的观念,对监理工作不认同,监理不能提供业主需要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监理最大的工作就是签字和盖章。这表明,我国目前的监理制完全是一种政府强制行为,不是社会行为和社会需求,政府要监理,业主不得不监理,计划经济向现代商品经济转化,体制、机制一时还不具备监理制运行的土壤、环境和市场需求,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还基于原有的思维方式。再者,中国原本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封建社会,人们习惯于自己做自己的事,总以为自己做的比别人放心,比别人好,这种习惯根植于中国人的血脉中,传承至今。于是乎,中国有那么多酒厂,那不计其数谁也说不清牌子的酒;有了全世界第一多的汽车制造厂,但总也造不出世界一流的中国轿车。多年的计划经济导致了一个企业就是一个小社会,社会分工缺乏专业化,在体制未发生根本改变,社会转型还未完成的情况下,强制监理未必就是良药。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对国际建筑业管理贯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并不完全是国内所说的监设监理,它有其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背景。那么国内当前是否应当厘清什么样的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公款投资与私人投资有什么不同,工程的采购方法应多样,由业主决定,不同的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合同条件,标准合同模式及其依据的合同文本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政府主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建设行为,减少对其实施过程进行具体的监督与管理,逐步走上小政府大社会的路子。

  1•4监理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投标在一些地方变得很滑稽,甚至走上了岐路,政府工程竟然在当天开标,当天评标,当天答辩,然后当天定标,各项程序进行的十分草率,从表面上看程序合法,实则是掩人耳目,走走过场,评标小组怎么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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