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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中,监理的安全责任已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尽管社会上对《条例》规定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但是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及如何追究监理的安全责任,《条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条例》是个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监理机构安全责任;另一方面,也为监理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理提供了法律武器。作为监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条例》的精神,在做好“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的同时,认真承担起监理的安全职责,努力做好被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服务,为建设事业服务。
  
  1、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对监理职责、职权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和相关监理职权;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监理的四项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从《条例》中可以知道见,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审查”(含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或暂停工)、“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如果这几条做不到位,监理即构成失职、渎职甚至犯罪;如这几条基本做到位了,并有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证明,则监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不应受到任何经济、行政、刑事甚至道义上的惩罚。
  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实际界定有较大难度,并易产生歧意。它受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责任心、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制约,是否能发现全部或主要的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建设工程的其他主体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能会因“监理未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为由,不合理或过分的追究监理的安全责任。如何履行这一条“监理职责”,并适当的记录监理的行为,应当成为监理机构自我保护的重要内容。
  
  2、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我们认为,监理机构应做好下述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只要这些工作做好了,监理就尽到自己的职责;不论建设工程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从法理上、从道义上,监理都不应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2.1、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资料,包括施工方企业资质、人员(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资质、设备安检证等。对总承包单位或其他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分包单位,其资质已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阶段进行了审查,进场后只要把相关资质提交给监理备案就可以了;对其余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监理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是否符合实际建设工程的要求。
  2.2、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含《条例》所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其是否有施工单位(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一般情况,监理均应有书面审查意见。
  2.3、认真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到位、无施工方案等),监理应明确表明不同意开工,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4、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健全,有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器具,有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的资料。施工单位(一般为总承包单位)定期(一般每周)组织生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安全检查周报报送监理。
  2.5、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验收手续齐全;各工序验收手续完整齐全;发生变更的,变更手续齐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无违反设计和规范的瞎指挥、乱指挥行为。
  2.6、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下达。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书面回复并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2.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先口头(电话)报告,再补书面报告。
  2.8、监理机构应有自身完善的安全管理资料。包括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资料、监理规划(安全部分)、监理安全管理细则、监理安全检查表、安全类书面指令台帐、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周报等。这些资料应能反映监理机构实际安全管理工作的轨迹,并单独整理存放。
  2.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协助做好相关事故调查、证据保全、善后处理工作。
  3、监理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3.1该做的必须做到位,不该做的不往身上拉。上述“监理的主要安全管理工作”中各条一定要做到位;但属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监理千万不要越俎代庖。如牵头每周的安全检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戴袖标进行日常的安全督查等,监理均不应担当“演员”的角色。
  3.2注意区分安全生产的“程序性管理”和“技术性管理”。首先应注意并做好“程序性管理”,这是硬杠杠,不能马虎疏忽;同时应逐步熟悉掌握“技术性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性管理”的水平和管理深度。监理人员应加强相关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专业水平。如基坑安全的设计计算校核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大型模板支撑系统的计算校核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负荷的估算和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大型设备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等,均涉及较深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监理人员应逐步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才能查出存在问题,监理工作中才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是:“程序性管理”必须到位,“技术性管理”逐步提高。
  3.3一个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总监。总监应关注安全管理工作,亲自抓安全;监理机构可指定专人分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监理规划时可纳入相关安全管理的内容;并应制定工程安全管理监理细则,以便对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3.4如有可能,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增加相应条款,对双方涉及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应明确监理工作职责、工作权利、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以及应增加的监理费用。注意不要任意扩大监理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责任。
  3.5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监理应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监理机构应具有维权意识,注意自身保护,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举证。监理举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方面: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证明监理机构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证明监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做法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其后果合理性的证据。如监理过程中,没有错误指令;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处置;监理的工作成效等。
  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出有可信证据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常见情况是,业主原因、设计原因未予考虑,或从轻考虑,而施工原因、监理原因则被过度夸大。如某工程主要因业主标榜政绩不合理压缩工期,监理未同意,造成了坍塌事故;事后监理拿不出可信证据,法律未予认可,总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监理机构注意收集、保存好可信证据,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john7634 发表于 2015/3/1 16:31:23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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