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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纳入施工监理范围探析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11 18:54:25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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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区分两种施工安全的监督行为,落实政府的执法监督 从施工企业个部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包括监理 人员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前者,本质上属企业经济行为,后者则是政府执法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凡其行为后果与企业经济利益一致时,企业才愿意去办,并会努力办好。监理的监督因从属于业主的利益,它对施工的监督是不充分的。而施工安全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又更需加强监督。这种因不单纯是经济问题,由监理单位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就应属政府的职能了。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关于“安全施工”20.1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应......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这里指的“行业安全检查人员”虽未明确指明,但不是“工程师”应是明确的了。这是不是说监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就可有可无了呢?也绝不能这样看待。监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仍需按现行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过,它作为对政府执法监督的补充,其作用不能与政府的执法监督等量齐观,而应属于综合治理施工安全的“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第36条)的范畴。 4、结语 (1)施工监理应包括施工安全的监督,但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 (2)按现行法规,由于缺乏法理上的依据,监理单位难于承担施工括施工安全的监督,但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 (3)按现行法规,由于缺乏法理上的依据,监理单位难于承担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 (4)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从施工企业外部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政府的执法监督为主体,监理的监督为补充。规范监理的监督,也代替不了政府的执法监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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