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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业主对管理公司的授权与监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9 21:59:16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业主在将建设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委托管理后,势必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相应工作的某些处置权授予项目管理部,这对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是绝对必要的。但业主在授权后仍可依下列管理关系监控项目管理状态并限制所授予权力的使用:

  1、业主的财务与财产管理一般仍自行管理。

  2、项目管理部仅是业主总体管理工作的部分环节,不脱离业主的统一领导及指导思想开展具体工作。

  3、项目管理部的报告与抄件制。项目管理部要定期将项目月报、月/周工作计划、项目合同网络图(WBS)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项目成本总控制计划及资金计划等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及业主特别指定的文件报送业主代表,也要依约将项目部发文、收文、政府批件等文件及时抄报业主。业主还有权要求项目管理部就涉及项目管理的任何问题作出答辩与报告。这些制度与合同约定将保证业主有充分的知情权。

  4、在项目委托代理型管理的模式下,建设项目全部的商务合同均由业主与有关合同的对方直接签署,项目管理部在这方面的工作只是组织相应的招投标工作,通过考察完成评标报告,最后的决策由业主作出。

  5、建设项目的全部款项均由业主直接支付给有关方面,项目管理部在这方面的工作是确定付款的合同根据或政府规定是否充分,判断并报告业主有关付款是否为合同责任及工作进度所必须,成本的发生是否限制在成本控制目标范围内。

  6、业主有权对项目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工作作出评价,并要求撤换任何一名工作人员。

  通过以上授权及监控方式,管理公司可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业主也可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同时,“国金管理”公司也从专业化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管理部的工作状态作定期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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