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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1 15:17:53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权利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切不可把自己置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准则,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定是一个必须养成和遵守的工作习惯。合同中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经济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往往被承包方轻视或忽视,其实合同履行过程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最为重要,尤其是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资料对施工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和控制更为重要。如对于一些涉及到工程工期、工程量、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发包人与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书面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会议纪要。双方就设计图纸、工期、工程量等方面会谈形成的纪要,可视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一种补充,但只有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2)工程检验验收记录。工程检验、验收记录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期、工程量的变化,对确认和保护施工方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3)往来函件。这些文件往往可以证明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时间、原因等,还可以说明双方就一些问题的交流信息,可以评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的观点和意见。

  (4)工程联系单。对于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情况或者变化,施工方应及时通过联系单与发包人确认,这对于确认和维护施工方的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例如有些施工企业认为,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实不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最后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使施工方的权益受损。

  施工企业将工程竣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竣工报告与竣工结算资料,如果可能最好通过邮寄送达至发包人,如果直接派人送达一定要发包人签下接收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承包人在竣工后应主动提交竣工报告与结算资料,这样有利于工程完工款的及时支付以及整个工程款的结算,提高回款率和资金利用率。

  施工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工程应收款设立专门的催收管理部门,对于每个工程的款项应当及时进行跟踪与催收。一旦发现某个工程的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或者结算,应马上交付应收帐款催收部门进行催收,必要时可以启动司法程序,以确保工程资金及时回笼。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人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更关键的是要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并学会科学的防范和控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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