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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FIDIC设计-建造及交钥匙合同条件
作者:房真如 余…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9 9:48:04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型的海外项目上,有必要设置3人委员会和详细争议解决程序。

    第20条第5款--友好解决,显然是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在FIDIC合同的整个标准体系中排在相当重要的位置。正如《指南》的第二部分指出“友好解决程序建立在信任和在解决程序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但如果这种方式失效,第20条第4款规定了调解程序的第一阶段。那么,一个特别的“友好解决”程序的概念出现在初始调解聆讯后,且在最终的正式仲裁聆讯前。

    接下来是第20条第6款-仲裁,尝试规定如果一方不执行争议解决委员会根据第20条第7款的规定作出的无异议的裁决时,采用国际仲裁。

    多年来,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对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私人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为减轻地方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加速新建项目的发展,省(市、自治区)与私人部门(公司、企业)合作实施这些项目,主要是由公共部门委托私人企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但公共部门仍需作为项目的业主负责制订相关政策以及做出战略性决策,这样的合作方式对相关合作方及境外投资者来说都是很好的机会。近年来,各地的公共部门均鼓励私人主动融资(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I)和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PPP)实施公共部门的建设。

    FIDIC设计-建造及交钥匙合同中设置了非常有说服力而简单的条款,进一步地完善或修改这些条款能适用于私人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及建造合同。然而,寻求基础设施项目的风险及银行支持融资之间的平衡也是必要的。公共部门应承担一些私人企业难以承担的风险(如:暴动、法律修订、财政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除上述风险外,当合同的经济条件发生巨大改变时,应随时对合同进行审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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