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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资源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4 20:51:34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摘 要:本文主要讲述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如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等。

  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项目的灵魂,是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合同签署的合理与否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尤其是质量和成本。 然而,有些业主和承包商或合同管理人员往往对前期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视不够,对合同的起草和签订时注意事项不很明确,签订的合同不规范,不严谨,其后果给双方带来不少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出现开工时好似一家,结算是打成冤家的现象。在此,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理解谈下粗浅的认识。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称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分为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四个部分。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来说,在发放的招标文件中就应附有合同条款及格式,招标工作结束时,建设方与中标方直接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以下讨论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协议书部分 此部分内容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为工程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和合同概况,其内容在法律解释顺序中通常是第一位的。 1、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应为全称,且必须和企业的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 2、工程概况要描述简洁清晰。工程内容描述不应与专用条款中描述相矛盾。工程地点应为实际工程所在地,这是因为工程结算的税率记取和工程纠纷依法解决时,都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系。 3、工程开竣工日期应明确,工期日历天数要计算准确。如果签订合同时因某些原因尚不能明确具体时间,亦应在专有条款注明开竣工日期的具体确定方法,比如注明开工日期为“自接到发包人书面开工令日起”。目的是双方结算时对工期是否拖延导致价款变动进行界定。 4、工程质量标准。应明确质量要求。对于要求质量优质的工程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是否有奖励及奖励的计算方法。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承诺优质工程,而签订合同时是合格工程,结算时业主以施工单位投标优质承诺为由扣罚工程款,业主的做法是否正确呢?不正确!如上所说,合同约定第一,合同中协议书第一! 5、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根据建设部规定,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6、合同的组成文件内容。协议书中的合同组成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在这里没有次序的概念,其解释顺序,要以专用条款的约定顺序为准。

  二、通用条款部分: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通用条款一般不做修改,如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在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中作约定,专用条款效力高于通用条款,两者有矛盾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三、专用条款部分: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尽管通用条款大部分适用,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情况,需在专有条款中进一步约定说明。通用条款和专有条款相互解释相互补充来共同组成完整的合同。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合法权益蒙受损失。重点须关注的问题如下:

  1、不可抗力的约定:在通用条款中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就通常不再做特殊约定。但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呢,《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对通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的补充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因此必须重视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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