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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与防范机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8 12:28:36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1.监理工作是一项具有委托性的,基于自身专业技术的咨询服务

  在国外,通常被称为咨询工程师或顾问工程师。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专业技能水平的不同,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水平的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质量会有很大差别。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能差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技术水平与工程实践的差别;二是本身工作协调能力的差别。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协调方面,即协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技术力量,使其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监理工作的成效受主观能动性的影响较大

  同样的工作可能做得很认真,也可能做得较为马虎。工作成效的好坏与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很难用定量指标去衡量。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于自我约束以及业主的支持,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相互信任与诚意,会大大激发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

  3.监理工作成果是集体行为的产物

  监理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是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其中总监对监理机构内部的领导组织与协调水平至关重要。只有在监理机构内部设立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沟通渠道有效的管理模式,只有整个监理机构有效地运行,监理效果才能体现出来。

  4.监理工作的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要担负非常巨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危害,就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此外,工程质量的好坏和造价的高低以及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监理工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在逐步增加。

  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工作的特征可以看出,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行为责任风险,工作技能风险,技术资源风险,管理风险,社会环境风险。

  1.行为责任风险

  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自身职责外的工作,并造成了工作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造成损失;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并造成了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程师由于他在某些方面工作技能的不足,尽管履行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职责,实际上并未发现本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代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风险的发生。

  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一些风险。例如在混凝土浇注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在某些部位因震捣不够留有缺陷。这些问题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发现,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无法发现。众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同时,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无法对施工过程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的问题都能及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必然需要面对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即使有高素质的人才,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5.社会环境风险

  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有责任为业主提供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和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让监理工程师去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显然是错误的。建筑法第55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第58条规定: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显而易见,承包商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践证明,推行监理制,可以使工程质量更有保证,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监理工程师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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