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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施工工期风险探究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14 11:23:00
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施工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只要写入合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内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作用,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的一种,“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或将法律适用于某一案件时所作的解释。前者对下级司法机关有普遍约束力,后者只对该案件有效。”该《解释》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司法审判中可以直接适用。《办法》的发布部门为建设部和财政部,级别较低,按《立法法》相关规定,该《办法》只属于部门规章。若想直接适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在合同中直接引用。目前,发包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示范文本》、《解释》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进度款、预付款、开、竣工时间等规定)对保护承包商利益是有积极作用的,但由于《办法》的立法级别较低,承包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必须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文件的精神实质,重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5 合同语言的模糊性和合同的非完备性分析

  合同是当事各方之间最根本的法律文件,一定要字斟句酌,避免产生歧义而出现钻空子的机会或误解。例如合同中关于赶工奖往往有这样的约定“某月某日竣工,提前一天奖励若干,迟延一天罚款若干”。这样的约定看似普通,但也暗含风险。原因显而易见,承包商的初衷可能是非己方原因的延误应该顺延工期,取得赶工奖或不被罚款。施工合同履行周期很长,影响工期的因素很多,若非施工方原因迟延竣工,承包商可索赔工期,处理得好索赔成功,一般不致于被罚款,但在这样的约定下想要拿到赶工奖也非易事。竣工日期显然是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某月某日”,承包商很难证明合同签订时的初衷是如果非已方原因的延误也应该取得赶工奖。这样的细节问题还有很多,难以一一列举。鉴于多数工程合同都是非完备合同,即事前不可能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一一罗列,并对每一种情况都规定权利、义务和处理办法。导致不完备合同的原因很多,不能尽数避免,很多不完备合同条款表现为语言歧义,但背后的原因却是没有预见到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要完全预见所有特殊情况是不可能的,但合同当事人也不是无计可施。一些大企业为检查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往往委托黑客进行攻击。这里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可以专门请员工就合同文件“钻空子”,并给予奖励,发现问题后及时补正。语言的模糊性是导致不完备合同的原因之一,只要稍加注意,一般性的语言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6 结语

  工期是个硬指标,倍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关注;同时,影响工期的因素十分复杂,也促使工期成为争议的焦点。要管好工期风险就必须在细节上下功夫,结合相关文件,深入理解管理的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全面识别这些常见做法中所暗藏的风险,并通过合同、技术措施等手段化解。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301-302.

  [2]王卓甫,简迎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与创新[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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