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国际工程 >> 法律与争议 >> 正文
仲裁在解决国际工程施工争议应用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27 12:04:30
  一一仲裁院的费用,例如指定仲裁庭的费用;

  一一仲裁员的费用;

  一一当事人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律师、咨询专家、专家、证人、听证审判等费用);

  一一确定费用时产生的费用;

  一一当事人的仲裁管理费用。

  在大部分仲裁地,仲裁地规则(比如瑞典)赋予仲裁庭权力来决定由谁支付哪些费用。通常是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合理的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合理费用不包括一方自己内部的职员费用及管理费用。

  但是,不同的仲裁地点费用原则是不同的。比如,在英国、北爱尔兰和威尔士,将事件或问题作为仲裁的全部。而在瑞典,较多地倾向于将仲裁分为对几个问题的仲裁,逐个给予费用裁决。

  还应当考虑当事人一方令人不满意的做法会增加另一方的费用。比如,采取阻碍性的做法拖延诉讼程序,听证过程中资源过度浪费,比如投入过多的专家、法律代理或证人。所以,胜诉方一般仅得到其实际费用三分之二的补偿。

  可以借鉴英国的一种“密封报价”的程序来降低由一方支付大部分仲裁费用的风险。其含义是:如果一方承认了一些责任,可以向另一方提出一个准备支付的价格。将此报价的复印件密封起来交给仲裁庭,并且标明是受保护的,即在仲裁庭没有作出决定之前不能出示。如果仲裁员裁决给申请人的费用低于报价,那么申请人有责任承担报价之后各方的费用及仲裁员的费用,再加上考虑此报价的合理时间费用。在这种程序中,一方提出报价并不是说其在仲裁过程中有薄弱之处,但报价必须是现实的而不是不切实际的。

  在其他仲裁地点,密封报价体系与英国的法律标准不同。为使这一程序行之有序,可以在仲裁早期签订一份单独协议。

  一般而言,在大多数施工争议中,业主一般是仲裁中的被申请人,而统计表明通常是申请人一方胜诉。

  因此,业主在选择仲裁地点的时候,必须考虑上述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形势并降低可能的费用支付。

  目前,国内的国际工程日益增多,我国业主应尽可能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随仲裁院的不同而有差别。A工程合同约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采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该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如下:

  一一申请人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指定仲裁员及支付注册费;

  一一仲裁院立案,通知被申请人应对;

  一一被申请人提交对仲裁申请的答复,并指定一名仲裁员;

  一一仲裁院指定首席仲裁员,并确定预付费用;

  一一申请人提供其应付的预付费用;

  一一被申请人提供其应付的预付费用;

  一一仲裁院将案件移交仲裁庭;

  一一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索赔说明书;

  一一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反请求(如有);

  一一仲裁庭召集当事人举行庭审;

  一一仲裁庭裁决。

  1.仲裁准备工作

  由于仲裁是律师和仲裁员唱主角,仲裁过程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仲裁语言也可能是外语,所以有必要聘请有经验的仲裁管理专家来组织仲裁工作,聘请专业的施工律师来准备仲裁申请或答辩书。如果合同约定国外的仲裁院,还要聘请当地的律师担任出庭律师。下文对A工程的仲裁准备进行介绍,可供类似工程借鉴。

  A工程的承包商于2001年2月率先启动仲裁程序后,业主就着手准备应对和答辩工作。2001年3月业主聘请英国B公司进行仲裁管理咨询,由其制订仲裁工作大纲并统筹整个仲裁工作。2001年4月,业主指定英国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仲裁代理律师。

  由于索赔分析和反驳是专业的工作,需要投入进度分析、量费分析、设计、工程技术、地质等方面的咨询专家。因此在2001年3月底,业主成立了仲裁领导组,将答辩准备工作分配给五个专业小组:

  第一组,处理与时间有关的争议,由英国B公司负责。

  第二组,处理与设计有关的争议,由英国B公司负责。

  第三组,处理与费用有关的争议,由参与该工程施工监理咨询的英国C公司和监理工程师负责。

  第四组,文件资料收集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由参与该工程技术咨询的加拿大D公司负责。

  第五组,仲裁总费用评估,由英国C公司和监理工程师负责。

  由于监理工程师熟悉现场情况,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