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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0-13 17:31:08

  日本建筑工程一般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招投标是由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国家有《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地方有《地方自治法》,从而使招投标做到有法可依。日本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是从1890年(明治 23年)公布《会计法》之后开始的,《会计法》规定:“只要交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任何人都可以有均等的机会参加工程投标。”1949年(昭和24年)日本制定了《建筑业法》,根据《建筑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日本工程招投标方式分为一般竞争招标(公开招标)、指名招标(邀请招标)、随意合同(议标)、特命发包 (指定承包)等,但实际中,政府工程以一般竞争招标和指名招标为主。

  在日本,政府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占90%以上。招标主要由公团或公社具体负责实施。公团与公社介于政府与民间之间,社会地位特殊,具有“国营”性质,是“官办自营”式的特殊法人单位。它负责政府投资或贷款工程的建设、开发和改造。日本道路公团负责高速公路和其他汽车专用公路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部门。日本建设省所属的住宅、道路实践来看,实施的工程技师基本上都达到优良水平,工程工期也未出现拖期现象。

  另外,日本的大工程,基本都是以共担风险的联合体(Joint Venture—JV)形式进行投标,进而承包工程。在官方工程(政府工程)中,采用联合体形式非常常见。这样做的好处表面有两个方面,一是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体现团队作战精神;二是利益分割,大家都有一口饭。另外,政府为保护小企业生存,对地方工程,要求联合体一定要接受地方政府指定,对工程的某些部分或整个工程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由当地小企业施工。在联合体投标前先确定各家公司的份额,中标后由份额最大公司(不一定超过50%)派出主要管理人员(作业所所长、副所长及各分项负责人),其他公司亦派员参加管理,但不是按所占份额派出相同比例人员,作为所只负责管理,而专业承包商的选择及主要建材采购等都由公司决定。

  日本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在日本,公共工程的招标必须遵守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会计法规、建设业法以及民法等各种法规,其适用的法规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其过程进行约束,且政府要求所有公共工程都要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要取得工程,须经如下六个程序:

  1.企业应向各公团、公社等发包单位报名,接受资格审查,登记注册,一般为每年的二月份进行一次。申请书要写明法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地址、资本、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并附上工程经历、人员配备一览表、资格许可证等材料。

  2.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资质等级,分类排队、造册,按资质、经济、技术实力、经营状况、业绩等进行分析评价,以优劣排序。

  3.发布招标公告。当有工程发包时,发包方按工程的规模、性质等情况,根据自己的要求和愿望,通常在投标日期前10天(紧急情况下是5天),利用告示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

  4.实际招标。承包商提交标书后,各有关企业要按一定方式进行答辩。发包方介绍工程情况和特点,投标方则介绍自己企业的资质、业绩、技术业务所长以及如何干好该工程的方案设想。开标要求全体投标参加,公开开标。

  定标是招标的最终结果。日本的定标原则往往是单因素的,就是看谁的标价接近标底,一般多取最低价标。日本的标价的下限幅度为0%~8%之间,若招标人的标价高于标底或低于幅度之外则不可能中标。由于标价很难与标底吻合,日本的指名招标很难一次成功,一般都需要2—3次;若3次不成便改为议标处理,再次投标要求在一天内完成。当然有时也不只是考虑价格,也考虑其他因素。

  5.签订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发包人个别通知中标企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一般规定在中标的第二天起10天之内完成。指名招标一般于决标当天就签订合同,议标则在任务成交日签订。

  6.担保。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交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或到保险公司购买一定数额的工程保险作抵押。

  日本企业评价标准和指名原则

  目前为保证企业公开竞争,日本政府或发包单位对企业评价都有一定的标准,指名也有一定的原则。

  日本在招标形式上多采用指名招标,其优点:一是国家可以保护自己的企业,让外国公司无法进入竞争领域;二是由于公司、公社的特殊地位,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在工程实践中的推广应用;三是在投标定标时,采用标价单因素决标,有利于提高效益和公平竞争。其缺点,一是企业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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